一.谐音、错别字
申报人申报“北京食全食美餐饮有限公司”和“北京精视界眼镜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的,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1、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2、公共场所设施用字
3、招牌、广告用字
4、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5、国内销售商品的包装、说明。
申请人打出新立异的旗号,希望将谐音熟语(原)十全十美(原)或错别字(原)作为企业的字号,给人一种意大利通顺的印象,但不知道已经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容易造成中文文字使用的混乱,也容易给公众带来
二、“拍房”、“岐黄”——明示、暗示均无效
申请人申报了“拍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全净通岐黄健身俱乐部”的企业名称。 申请人将“摄影室”作为企业字号,具体解释为拍卖家。
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地产中介服务都是国民经济行业的房地产业,超出了企业申请名称的科技行业经营范围。
因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8条:根据“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业务”的规定,员工驳回该名称。
“岐黄”典故传说岐伯和黄帝是中医鼻祖,后世“岐黄”指中医医术。
“岐黄”所隐含的中医含义超出了健身行业的经营范围,该条款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工作,按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分类,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企业申请人申报此类名称的动机主要有两个
一是避免硬件条件的限制。 如对注册资本有最低资金要求的行业、需要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行业等。 申请人选择无特殊要求的行业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特征,将所从事的行业隐藏在字号中。
二是将企业所从事的经营业务按名称最大化。 例如,健身俱乐部在提供休闲健身服务的同时,还经营中医医疗保健等,由于申请人不愿出售,申请的名称大小上暗示了主营行业以外的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