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企业命名时,要注意有关命名的政策规定,以免被提取的名字注册为无用功。
第六条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商业使用的外国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 (节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 ) ) ) ) )。
第二章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其他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必须冠以所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应当翻译成外文使用的,企业按照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无须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企业名称之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的,该字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编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国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城市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 与市区村名和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使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一级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